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发布彪某甲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彪某甲系受害人彪某某父亲,多次强奸自己的亲生女儿,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彪某甲系受害人彪某某父亲。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彪某甲妻子黄某某外出务工,2019年8月底彪某甲在被害人彪某某开学之前,连续两个晚上,在紫阳县某镇街道某安置点自己家中卧室内将现年8岁的亲生女儿彪某某两次强奸。
2019年9月初彪某甲酒后在紫阳县某镇街道田坝安置点自己家中卧室对彪某某再次实施了强奸,遭受彪某甲强奸后的彪某某不敢回家,并将被强奸的事实通过微信告诉自己的母亲黄某某,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晚黄某某安排彪某某分别在张某甲家及黄某甲家借宿,直至2019年9月6日黄某某从外地赶回。2019年9月7日黄某某携彪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彪某甲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利用自己作为被害人父亲的特殊身份,强行与自己年仅八岁的亲生女儿彪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女儿刚刚与未婚夫订婚,却遭到46岁父亲吴某某的多次猥亵及强奸,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6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6日晚,吴某某对刚刚从未婚家回来的女儿进行了猥亵,在随后的4月6日及8日,强奸了自己的亲生女儿。
2020年5月4日早上,吴某某来到女儿的男友家喝醉后,当着男友的面将女儿衣服脱光要强奸女儿,女儿不得已将其被父亲强奸的事告诉了男友,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当地医院诊断的门诊病历和手腕伤害照片证明,被害人吴某某的女儿遭受性侵后企图割腕自杀。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教育女儿为借口,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吴某某用暴力、威胁之手段,强行奸淫女儿,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为满足个人淫欲,违背伦理道德,两次强奸亲生女儿,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书显示,5月4日早晨,吴某某甚至曾想当着女儿未婚夫的面,对女儿进行强奸,随后吴某某女儿对未婚夫说出了曾经遭遇亲生父亲强奸的事情,并报警。据当地医院诊断的门诊病历和手腕伤害照片证明,被害人吴某某的女儿遭受性侵后曾欲割腕自杀。
XX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教育女儿为借口,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吴某某用暴力、威胁之手段,强行奸淫女儿,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为满足个人淫欲,违背伦理道德,两次强奸亲生女儿,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在本案中,被告人系被害人的亲生父亲,被告人本来应该是被害人的抚养教育人,理应保护关爱女儿的成长,但被告人毫无人性,不顾人伦,对年龄才八岁的自己亲身女儿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伤害和摧残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后果巨大,不严惩不足以体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不严惩无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不严惩不足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彪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在本案中,被告人系被害人的亲生父亲,被告人本来应该是被害人的抚养教育人,理应保护关爱女儿的成长,但被告人毫无人性,不顾人伦,对年龄才八岁的自己亲身女儿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伤害和摧残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后果巨大,不严惩不足以体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不严惩无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不严惩不足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彪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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